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巡防森林防火录音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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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严防森林火灾,维护林区稳定,保护空气质量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市人民政府决定发布禁火令。

一,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。

二,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,野炊和玩火。

三:禁止烧荒,烧稻草秸秆,烧田坎,烧草木灰。

四,禁止在森林防火区上坟时上香,特别强调清明节期间上山,祭祖扫墓时严禁点蜡烛,烧钱纸,燃放烟花爆竹。

五,违反上述规定的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。如有发现火灾请及时联系当地社区干部或森林防火巡逻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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